华东交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 责任编辑:MPAcc 项目中心 发布时间:2012-12-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按学科门类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热爱祖国,自觉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通过课程考试,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证明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符合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者可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1人。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审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评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对学生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七条  按学院、系(所)或学科群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秘书长各1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接受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二)确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推荐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六)推荐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七)推荐和考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八)根据本细则的基本要求以及本院、系(所)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位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论文评阅、答辩规则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应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的成果;

(三)对论文涉及的问题,应有较为充分的专业准备,所运用的资料翔实准确;

(四)论文应有独立见解,能提出新问题,或对已提出的问题作出新的分析和论证;

(五)学位论文应能反映出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答辩前2个月提交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和推荐意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组织答辩前由研究生处聘请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需补聘1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有两位评阅人认为未达到学位要求水平时,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按推迟毕业处理。评阅未通过的学位论文经修改后可参加半年后(下一批次)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流程。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一律采用匿名方式进行。送审论文参照《华东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进行排版印刷,按终稿形式装订。送审论文必须隐去导师与研究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指导教师和学科组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和发函邀请。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专家均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主席和秘书各1人。

第十五条  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

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答辩应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答辩申请后,半年内与下一批次同学的学位论文同时评审后再答辩一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决议等经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要求,对经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学位的,逐个就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日期为准。

硕士学位证书在名单公布后由研究生处办理。发出证书的同时,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章  学位材料申报和存档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公室送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学位论文答辩评审表;

(三)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

(四)硕士学位论文。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各种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第十八条  研究生的全部业务档案材料由研究生处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授予专业学位及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