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责任编辑:MPAcc 项目中心 发布时间:2009-10-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校外租房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生活秩序,维护研究生的切身利益,根据2007年7月教育部“原则上不允许高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手续”的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制订研究生校外租房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必须住宿在学校统一安排的研究生公寓内,禁止校外租房住宿。校外租房住宿指研究生个人在学校管理的研究生公寓之外的区域自行租房住宿。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校外租房住宿手续:

1、本校教职工或家属考取本校研究生者;

2、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配偶在学校读书、务工者;

3、携子女来校读书者;

4、因患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鉴定证明,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者。

第三条 研究生符合第二条条件者,可申请在校外租房住宿,并履行以下手续:

1、每年6月份(新生在报到前三个月内)向学校研究生处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校外租房住宿原因,并附相关证明。

2、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校外租房住宿申请协议表》一式四份,报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3、经批准同意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到后勤集团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四条 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必须遵守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社会公德;

3、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研究生处、研究生会、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研究生因校外租房住宿而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完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 在校外住宿违反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者,一律按国家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但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在校外住宿资格,按学年追缴住宿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按照《研究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并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九条 校外租房住宿的研究生,必须定期向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汇报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党团组织及所在班级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返校住宿的研究生,必须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到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