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位授予质量代表了一个学校的学术水平。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证明其学术水平,是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了保证和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必须提供与其学位论文相关且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最低要求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学术论文1篇。获得的科技奖励或专利等按第四条规定折算。 第三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 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论文是研究生在读期间撰写的; 4、论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或收录至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会上宣读(提供宣读证明);或收录至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会上宣读(提供宣读证明);或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上发表。 第四条 研究生获得科技奖励或专利等按以下方式认定: 1、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署名华东交通大学,有证书)1项,可等同于在SCI、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署名华东交通大学)1项,可等同于在SCI或EI收录刊源上发表论文1篇; 3、科技出版物(署名华东交通大学)参编2万字以上相当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外的其他专利(署名华东交通大学)1项,可等同于在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第五条 如果研究生在答辩时未满足上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但已合格完成其它培养环节及学位论文工作者,可准予答辩。已有论文录用证明并经审核证实后,答辩通过者,可予以毕业和进行学位授予审议;不满足上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且不能提供论文录用证明者,不能进行学位授予审议,如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上述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可由本人申请审议其学位授予问题,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为调动我校研究生的科研积极性,多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和多出成果,学校对满足第三条规定的成果对研究生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本校在职教师除外),文章奖励不区分第一、二作者。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自2006级研究生起执行。《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科研奖励试行办法》(华交研[2003]288号)同时废止。2006级以前的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可按照原有要求执行,奖励办法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研究生处。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
华交研[2009]27
经2009年1月8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华东交通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华交研[2006]189号)》中的第三条进行调整,调整后,研究生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能做为学位授予的必备条件。华交研[2006]189号文件中第三条修改为: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署名单位;
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论文是研究生在读期间撰写的;
4、论文在公开发行并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或收录至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会上宣读(提供宣读证明);或收录至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或在会上宣读(提供宣读证明)。
本规定自2008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