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次数:

学生宿舍是大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养成良好行为规范的第二课堂。为了规范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请大家共同遵守,违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章住宿管理

第一条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必须在各学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住房屋。

第二条学生入校时,需凭学校财务住宿缴费单和学院住宿通知单,到宿舍办理入住手续。宿舍管理人员依据住宿通知单,发放寝室钥匙,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随意换房或占用其它房间。

第三条住宿费的收取。每年暑假前,各学院将本学院学生住宿的信息按住宿费缴费规定报宿管中心,宿管中心核定住宿费标准后报学校,由计财处收取学生住宿费。

第四条宿管中心根据在校注册人数和宿舍资源状况,每年暑假前进行宿舍调整,以力争使各学院学生相对集中住宿;调整宿舍时,学生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第五条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变更学籍时,要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期退宿,或办理住宿变更手续。家具、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不在校学习期间,应办理住宿变更手续,复学后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宿管中心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进行调整,有关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七条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所造成的损失概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视为自行离走,对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章安全秩序管理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和破坏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条学生出入宿舍必须佩带校徽或携带学生证,并接受值班员的询问,值班员有权对有疑问的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楼内安静。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及声像制品。

第十二条加强防盗意识,保管好自身财物。严禁私配寝室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若将钥匙丢失,必须重新安装新锁,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寝室私拉电线、私接电源、私自拆卸电扇、私拆控电设备。

第十四条加强安全用电,严禁使用违规电器设备(如电炉、电饭煲、电熨斗、热得快、电热杯等)违者没收器具,造成火灾事故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增强防火、防爆意识,杜绝火灾隐患。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做饭、焚烧纸张、点火照明、乱扔烟蒂等。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性器械和玻璃器皿以及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非本栋人员来访,需经值班员同意,并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且不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需住宿的来访者,到学校规定的招待所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八条女生宿舍禁止男生入内,男生宿舍禁止女生入内。

第十九条严禁在寝室留宿异性。

第二十条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经商、私自张贴广告、海报等商业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没收宠物。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早6:00开门,晚11:30关门。夜间关门后回宿舍者,必须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做详细登记。严禁无理取闹或假报姓名。

第二十三条晚上熄灯后,禁止在寝室看电视,玩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三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妥善使用和保管寝室内家具,各类设备按规定摆放,损坏设施照价赔偿,如属故意破坏,则处以三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学生入住宿舍时,首先要检查家具,电器照明设备、电视、电扇、电话、门窗、锁、玻璃等是否完好,如无破损的,在设备验收表中签名,如有破损的三日内到值班室登记,以便修复。

第二十六条学生宿舍是集体宿舍,严禁个人将其它家具及设备搬入寝室使用。

第二十七条学生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如有缺损,须照价赔偿。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入住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内务管理规定,自觉搞好寝室内务及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和公共卫生习惯,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乱扔杂物、乱泼脏水。室内垃圾、杂物应装入垃圾袋,且在每早8:00和下午2:00之前将垃圾放在宿舍楼前的垃圾桶内。

第三十条学生应保持好宿舍的周边环境,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污损宿舍和走廊墙壁,严禁从窗口和阳台抛物。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要节约能源,杜绝浪费,做到人离熄灯、关水,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三十二条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位学生按规定的定额标准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学生自负,并按月缴纳水电费。宿舍楼内公用水、电费用分摊到各寝室水电费中。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按时缴纳超出定额部分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将停止供电,直至交清费用止。

第三十四条严禁偷电、偷水,违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工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